男子与幼女发生性关系警方不立案官员称是约
中药大全 2020年06月20日 浏览:1 次
男子与幼女发生性关系警方不立案 官员称是约×
第三只眼
与幼女发生性关系,不管行为人是不是知道 实情 ,无论对方外表如何 成熟 ,无论有没有 约 情节,都不影响强奸罪的成立。
据媒体报道,近日,湖南省安化县(隶属益阳市)幼女芬芬(化名)被当地29岁男子李某带到某宾馆发生性行为。事后,芬芬报警,当地警方介入后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因为 经审查认为无犯罪事实 。事后安化县公安局法制办主任文某对此回应: 我们调查后得知,李某并不知道芬芬不满14周岁,女生也没有告知他,而且这个女生长得比较成熟,通俗一点讲就是约 。
5月20日中国社科院旅游研究院刘思敏博士告诉,湖南省益阳市公安局发布最新情况通报称,已成立复查工作小组就大吃瘦肉。事实上,对媒体报道的情况进行核实,同时报请湖南省公安厅法制总队、益阳市检察机关派员指点监督。
回看此案,处理进程确有 蹊跷之处 。连当地派出所长都向媒体证实,这两人发生性关系了,为何还认定 无犯法事实 ?据办案民警介绍,芬芬是通过认识的李某,他们发生性关系是 谈恋爱,发生性关系属正常行为 ;该县公安局法制办主任文某更是说这是 约 。这样的表述或可理解为,既是在挑战公众认知,也是在挑战法律底线。
《刑法》第236条规定,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从法律上讲,并不是所有的犯罪行为都要 明知故犯 ,特定行动的社会危害性,决定了入罪 门坎 的高低、构成要件的不同。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即是如此,不管行为人是不是知道 实情 ,无论对方外表如何 成熟 ,不管有没有 约 的情节,都不影响强奸罪的成立。
从已有报道来看,作为受害人的芬芬,截至事发时还未满14岁。其 幼女 的法律身份有些人可能不知道,但办案机关和工作人员不能含糊。将强奸幼女这类触碰法律红线的犯罪行为,和正常的谈恋爱行为混为一谈,实属不应当。
作为办案人员、受案立案工作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人,在法律以外如此 开脱 ,这些 非专业 的行动也让人心生怀疑:这究竟是不懂法,还是在案件办理时受到外界压力影响?
公安部早在2015年12月便出台了《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明确了受案立案的原则、标准、程序、等,目的就是要把正义 无障碍 地输送到人们家门口。涉事幼女被性侵却被视作 约 不予立案,背后究竟藏着甚么猫腻,需要在依法复查核实中水落石出。如今,当地有关方面已展开复查,期待此事能以廓清收场,别让 一池浑水 遮蔽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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