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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对银监会出台流贷办法与个贷办法的点评

中医新闻  2020年06月20日  浏览:4 次

金融:对银监会出台流贷办法与个贷办法的点评 类别: 机构: 研究员:

[摘要]

事件:

近日,银监会正式发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点评:

此次正式出台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较2009年7月发布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总则部分增加了两项重要条款:一、规定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并明确了测算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参考方法。这一改进使该法规的技术性及操作性更强。二、明确规定贷款应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该项规定以银行内部激励机制为入手点,具有一定先进性。

对于支付管理方面的规定,是《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最大看点。在之前的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了必须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金额标准,即单笔支付超过借款合同金额的 0%,且超过100万元人民币;或单笔支付未超过借款合同金额的 0%,但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在此次正式出台的办法中,则取消了这项标准,仅规定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和贷款业务品种,合理确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及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这一改进,给了贷款银行一定的权限去自主判定怎样的金额算是较大金额且需要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较原先“一刀切”的规定更利于贷款银行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操作。但同时权限的放宽也给贷款银行留出了一定“打擦边球”的空间,预计监管部门会通过更细致及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来防控这一可能出现的漏洞。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相关规定上,此次正式出台的办法较之前征求意见稿的要求也相对较宽。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在事前逐笔或批量审核。而正式出台的办法中,则取消了贷款人事前审批的规定,改为事后核查。这一改进,有利于借款人支付效率的提高。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与2009年10月发布的《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支付管理上的规定也有不同,增加了一条借款人可以采取自主支付的情形,即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同时规定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申请个人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超过五十万人56,815民币的,按贷款用途适用其他相关贷款管理规定,不适用该办法。另外,正式出台的办法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扩大了所规范的贷款机构的范围。征求意见稿规定汽车金融公司发放个人贷款可不执行该办法。而在此次正式出台的办法中,相关表述更改为“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放的个人贷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在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以及贷款人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签制度等方面的规定,正式出台的办法与征求意见稿基本维持一致。

随着《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正式出台,银监会的“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已全部出齐。在一系列法规指导制约下,金融机构的信贷业务操作将更为规范,风控方法及过程将更趋严谨。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主要看点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营运资金量=上年度销售收入×(1-上年度销售利润率)×(1+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营运资金周转次数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营运资金量-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明确约定支付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㈠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和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㈡支付方式变更及触发变更条件;㈢贷款资金支付的限制、禁止行为;㈣借款人应及时提供的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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