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安全黑名单10月1日起网上公布
偏方秘方 2019年07月11日 浏览:27 次
药品安全“黑名单”10月1日起上公布
8月1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通知,《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对于因严重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者及其人员的有关信息,将通过政务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实施重点监管。
根据《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受到行政处罚的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应当纳入药品安全“黑名单”:一是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被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被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二是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生产医疗器械
《规定》要求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其政务站主页的醒目位置设置“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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